Friday, August 20, 2010

浙江省立法设立公众场所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

      新华社杭州8月20日电(记者 岳德亮)从今年9月起,浙江省的公众聚集场所都将有专门的引导员,一旦发生火灾,他们将负责及时疏散在场人员。

      记者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让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更加具体。

      浙江省消防总队政委程永利表示,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介绍,条例规定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包括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须确定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丁祖年表示。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省温州等地在一些公众聚集场所推行了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制度,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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