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20, 2010

青岛:交警、法院与司法三方联动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新华社青岛8月20日电(记者徐冰、张旭东)山东省青岛市交警、法院和司法局共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联动调解机制,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体系,使交通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南区大队事故科科长刘涛介绍,原来交警部门按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次,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受害人只有向法院起诉,而多数当事人不去打官司,担心打官司太麻烦,因为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书写诉状,并按照立案、开庭和审理等程序诉讼,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由此产生的信访案件也逐年增多。

      据了解,这种联动调解机制就是依托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利用政府的局域网络,将交警办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资料传输给法院,经法院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快速确认,实现了法院《民事调解书》和《民事立案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网上传输及诉前财产保全,在交警一个部门就可以办完以前需要当事人往返法院等多个部门才能办完的繁琐手续。

      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仲涛介绍,经联合调解模式处理的案件中,受害方可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及时查封和扣押肇事车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受害方权益的实现得到有效保障,司法资源也得到节省。另外,交警部门在办案中将逐步完善邀请相关保险公司全程参与调解的做法,方便事故当事人直接申请保险赔付。

      据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南区大队大队长薛建设介绍,从5月15日这项措施实施以来,市南区已结案的46起交通事故调解中,有27起启用了人民调解程序,肇事方当场向受害方赔付案款;19起案件启动了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程序,其中11起案件是当日赔偿,另外8起案件均按协议时间赔偿。

      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刘琪华表示,这是青岛交警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举措之一。这种模式将交通警察的事故处理与司法部门的人民调解及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及执行程序相结合,发挥交通警察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优势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优势,提高了交通事故结案率,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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