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20, 2010

河南新密规定轻微犯罪疑犯可交钱免捕引争议

  中广网郑州8月20日消息(河南台记者王三水 郑州台记者马松林)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48分报道,从今年7月开始,河南郑州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轻微犯罪嫌疑人交钱免捕。尽管在试行以来的1个多月里,利用该制度,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已先后成功了结了3个案件。 但社会各界的争论一直此起彼伏。人们担心:按照这个规定,赔偿就可免于批捕,是否将会导致嫌疑人“花钱买罪”、“交钱免捕”,甚至导致腐败滋生。

  据介绍,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规定赔偿保证金制度主要适用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初犯及偶犯案件、老年人及残疾人轻微刑事犯罪案件4类案件。 同时规定,上述案件都要求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赔偿数额能基本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愿意交纳赔偿保证金、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该院还规定,在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时,案件承办人必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答疑说理,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该制度对刑事诉讼和当事人的权益会有何种影响,同时还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该制度实行后不会出现涉检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发生。

  此举一出,立即引来社会热议。焦点集中在如何保证这种规定不被滥用上。8月1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还在新密市举行了关于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专家论证会。论证会上,有专家指出,赔偿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专家认为,赔偿保证金制度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基础,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调解基础上的延伸,有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尽管专家对这项制度寄予了不少肯定和期待,可是社会各界的争论还是此起彼伏。

  有评论认为:检察院方面在介绍赔偿保证金制度设立初衷的时候,使用了“受害人漫天要价”的字眼,可是,“检察院凭什么将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定性为“漫天要价”,而加害人提供的赔偿就是合理的?既然加害人和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谈不拢,那就让法院来依法认定合理的赔偿额度。在批捕阶段急着收取‘赔偿保证金’,实在多此一举。”

  有网友认为:尽管主政者强调保证金不由检察院收,但检察院在是否收赔偿保证金上却有决定权,这种能决定嫌疑人何时自由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很可能滋生权钱交易。

  在普通民众质疑该制度的同时,司法系统内部人员也表示了担心。就职于湖北省黄石市公安系统的董刚就发文称,对公安机关来说,不管是大案小案都要做到一视同仁,可为什么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就能够依据案情的大小而自由裁量?两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事情的不同态度,会无形中制造隔阂,并且可能会削弱法律的威严。”

  记者从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关于该制度的论证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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