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深圳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旅游公司因房地产纠纷进行诉讼,后调解结案,但一直未能执行。为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已担任深圳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陆跃川再次找到了杨贤才,杨贤才遂指示此案主办人加快执行进度。2003年底,该案执行完毕。2004年底,陆跃川在深圳一家饭店宴请杨贤才时送给其20万元,以示感谢。
与律师“合作共荣”
作为广东省法院执行系统的最高长官,杨贤才在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上权力无限,自然成为许多案件代理律师“公关”的对象,而杨贤才也乐于和拜倒门下的律师“合作共荣”,而这些人里,当数陈卓伦、许俊宏、纪鸿涛最为活跃。值得注意的是,三人均系杨贤才的潮汕同乡。
陈卓伦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农家,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进入律所工作,其带领的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逐渐成为全广东之最,因其年收入过亿,被业内称为“最牛律师”。
陈卓伦与杨贤才相识于1996年。当年,时任广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陈卓伦代理了广东某房地产公司与深圳布吉镇政府债权纠纷案,此案由广东省高院民庭审理。为求胜诉,陈卓伦在此案开庭后、判决书下达前找到了时任广东省高院民庭庭长的杨贤才。由于是初次求助,陈卓伦送给杨贤才5万元,杨贤才客气了一番后便收下了。事后,在杨贤才的过问下,陈卓伦代理的案件胜诉。
2006年,陈卓伦代理了广州宏峰投资公司执行案。当时广东省高院已将案件交由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执行。由于陈卓伦认为海珠区法院执行不力,便找到杨贤才提出由广东省高院自行执行。杨贤才虽然没有答应陈卓伦的请求,但事过不久,在他主张下,此案还是提级至广州市中院执行。为感谢杨贤才的帮助,2007年初,陈卓伦送给杨贤才12万元。这一次,杨贤才欣然笑纳。
许俊宏的出场则始于2001年。是年,时任广州市百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许俊宏代理了广州市翠湖山庄债权纠纷案。当时承建翠湖山庄的建筑商黄镜戊是山庄的最大债权人,享有债权1.7亿元。这个案件由广东省高院一审并执行。2002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黄镜戊督促许俊宏找同是潮汕老乡的杨贤才帮忙,并承诺此案执行完后会感谢杨贤才。为求得代理案件利益最大化,许俊宏找到杨贤才提出了两个请求:一是希望此案早日执行;二是要求在债权分配时予以照顾,并表示这个案件执行完后黄镜戊会表示感谢。由于是老熟人求助,又有事后“感谢”相诱,杨贤才便答应了许俊宏。
此后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杨贤才利用局长的身份多次催促主办法官、执行局执行一处副处长范幸和陈基武加快执行进度。在杨贤才的直接过问下,2007年8月,黄镜戊的债权被实现。为感谢杨贤才“热心相助”,2007年底,黄镜戊通过许俊宏约请杨贤才,在饭局前送给杨贤才50万元。杨贤才转手又将这笔钱交给许俊宏保管,以备将来自己买房之用。除此之外,许俊宏为搞好和杨贤才的关系,感谢杨贤才对他在代理民事案件上的照顾,从1996年至案发时,先后送给杨贤才共计15万元。许俊宏还曾向杨贤才承诺,将来他买房子时再送50万元。后因案发,这张“空头支票”未能兑现。
与陈、许二人不同的是,纪鸿涛在案发前早已被取消律师的身份。这名广东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与杨贤才相识的时间,介于陈、许二人之间。
2001年初,当时还在汕头特区某律师事务所当律师的纪鸿涛代理了广东省第二建筑公司诉汕头南方公司工程款保证金案。为了案件能够顺利执行,纪鸿涛找到刚刚升任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在杨贤才的帮助下,此案后被指定到广州铁路中院执行并顺利地实现了债权。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纪鸿涛在广州某饭店一停车场内送给杨贤才15万元。
2005年初,已到广州发展的纪鸿涛代理了广东省第二建筑公司诉汕头南方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为了最大利益实现债权,纪鸿涛又找到杨贤才,又是在杨贤才的帮助下,广东省高院最终将此案指定到肇庆铁路法院执行并顺利实现了债权。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纪鸿涛在一次饭局后送给杨贤才20万元。
2005年至2007年,纪鸿涛还先后代理了广州农垦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债权纠纷案、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汕头市富豪大酒店工程款纠纷案及广东省第四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新国际公司债权分配案等,杨贤才在这些案件的执行中均给予纪鸿涛积极帮助。
2006年,纪鸿涛因违规办案被广东省司法厅吊销了律师资格证,之后他便开始经商,其间,得到了杨贤才的不少支持。
2006年,纪鸿涛在广州三元里大道附近租赁了两块土地,租期为18年。很快,纪鸿涛投资1160.9万元盖房并对外出租。纪鸿涛为感谢杨贤才多年来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帮助,将其中20%的股权(折合人民币232.2万元)送给了杨贤才。为了避嫌,纪鸿涛将股权确认书的名字写成杨贤才的家人。杨贤才只说了一句“你太客气了”后便收下。截至2008年4月,杨贤才已从中收取4至5月份的租金12万元。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本应收取13个月的租金86.6万元,但由于案发,这笔款杨贤才未拿到手。
“热心”帮助熟人朋友
据办案人员透露,杨贤才在广东工作生活多年,朋友多熟人多,求他办事的人络绎不绝,杨贤才则逢求必应。
1999年,泛化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国都集团因购房产生产权纠纷。泛化工程公司胜诉后,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国都集团的另一债权人向广东省高院执行局提出异议。泛化深圳公司总经理林贞平为使债权得到执行,通过广东省直机关一个副处长的介绍,向杨贤才求助。杨贤才收受林贞平的10万元港币后,协调泛化工程公司取得了房屋产权。
也是这一年,东莞慧谷集团在与香港恒富集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产生纠纷。2001年,经仲裁委裁定东莞慧谷集团胜诉。此案本应在东莞法院执行,但慧谷集团董事长张炳光用10万元港币贿赂杨贤才后,此案被指定到广州市黄浦区法院执行。由于黄浦区法院在该案执行中没有达到张炳光想要的效果,应其请求,杨贤才又将此案指定到佛山市中院执行。2007年此案执行完毕后,张炳光为感谢杨贤才又送给其20万元港币。
2002年,深圳商人周昭禄挂靠深圳友航公司与深圳金田公司共同投资开发金田广场,后与金田公司发生纠纷。周昭禄委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朋友陈两武帮忙实现其债权。陈两武为完成朋友所托,费尽周折找到广东省普宁市法院的一个朋友,这个朋友和陈两武专程前往广州找到杨贤才帮忙。老朋友相求,杨贤才答应助一臂之力。随即他帮陈两武出谋划策,指点周昭禄与深圳金田公司进行诉讼。在杨贤才的指点下,周昭禄胜诉。为实现其债权,杨贤才将此案指定到广州铁路中院与其他执行案并案执行。2006年上半年,周昭禄的家人在实现了部分债权后,因周昭禄已于2003年病亡,陈两武为感谢杨贤才对此案的帮助,自己拿出10万元港币送给了杨贤才。
2006年初的一天,湛江市中院某庭庭长腾祥(化名)专程来广州拜会杨贤才,同时将律师周琪(化名)介绍给他。当时,周琪正担任广东金地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席间,周琪告诉杨贤才:金地集团子公司金泉公司因欠深圳市商业银行上步支行3000万元贷款被银行起诉,广东某中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追加金地集团公司为执行人。周琪向杨贤才求助,请广东省高院执行局监督此案,撤销某中级法院的追加裁定。老朋友专程从湛江来穗相求,杨贤才不好意思推辞,便答应了周琪的请求。他让周琪回去后抓紧写一份材料,然后通过正常途径寄往广东省高院,以便伺机处理。几天后,广东省高院接到了周琪寄来的报告,遂将之转至执行局。事后,执行局在讨论此案时,杨贤才提出的撤销某市中级法院追加裁定的意见获得通过。事情办妥后,滕祥、周琪又特地来到广州宴请杨贤才。饭后告别时,周琪送给杨贤才一个手提袋,袋内装了10万元人民币和两条中华烟、一瓶XO酒。
极度“热心”为朋友熟人帮忙后,杨贤才终于栽倒于广州“中诚广场”拍卖案。
1992年,由香港中诚集团下属的广州鹏城房地产公司与广州城市建设总公司联合开发的地处广州市体育西路的中诚广场启动。1997年,开发商因多种原因停止施工,该工程沦为烂尾楼,后因借贷、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遭遇诉讼,1998年进入执行程序。2002年上半年,广州市中院在进行了债权人登记之后,于10月22日正式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对中诚广场项目进行整体处理。很快,隶属于香港佳兆业集团的广州金贸公司与广东峻鹏置业有限公司被法院确定为该项目的收购方。由于项目收购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广州市中院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至最高法院。由于广东省高院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而身为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自然是参与其中的关键人物。2004年8月,广东峻鹏置业有限公司因伪造民生银行票据诈骗案发,公司董事长范峻业受到警方的查处,该公司被法院依法取消了收购资格。
2006年初,经人介绍,香港佳兆业集团控股公司执行董事郭诚和杨贤才相识。郭诚向杨贤才提出了由广州金贸公司独家收购中诚广场的要求。杨贤才说:“中诚广场项目太大、太复杂,有好多债务交织,不是任何人都能收购的。你要收购,要做到一次性把9.24亿收购款划到法院账户上,我们还得逐级打报告,这件事挺麻烦。”郭诚说:“这些我们都能办到,9.24亿收购款也能一次性打到广州市中院指定的账户上。”杨贤才随即让郭诚向广州市中院写一个报告。郭诚照办后,广州市中院向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写出报告。很快,杨贤才便将这个报告报到了最高法院执行办。没多久,最高法院执行办批复同意由金贸公司独家收购中诚广场。
几个月后,金贸公司如愿收购了中诚广场。之后,该公司又将中诚广场以13亿多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中石化集团总公司和一家地产公司等单位。一转手,金贸公司挣了4个多亿。杨贤才在金贸公司收购中诚广场过程中帮了忙,郭诚自然要回报。2006年底,郭诚将100万元港币通过他人送给了杨贤才。但七个月后,杨贤才听到中纪委正在调查中诚广场的案子,做贼心虚的他便又把100万元港币退给了郭诚。
原本以为平安无事的杨贤才,未料到被染指此案的潮汕老乡、顶头上司黄松有一案牵出。2008年6月17日,杨贤才陪同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周帆视察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后不久,即于同月底被中纪委“双规”。
2010年5月31日,因主动供认受贿事实,加上其主动退赃,杨贤才获得“轻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认定,1996年至2008年春节,杨贤才利用其担任广东省高院执行庭庭长、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被告单位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陈卓伦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183万余元。其次,减去其受贿所得及其家庭合法收入,尚有价值人民币1694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