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19, 2010

陕西规定受到野生保护动物伤害者可获赔偿

  本报讯 (首席记者梁峡林)以往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苦于没有相关赔偿办法,给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失或肉体伤害往往索赔无门。今后,此类情况将有法可依,日前,省政府颁布了《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施行,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四类情况 可以获得政府补偿

  《办法》明确规定,以下四类情况可获得政府补偿: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的;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

  《办法》同时明确规定 ,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保护动物的,非法狩猎或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以及野生动物繁殖场所后造成人身伤害的,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无权获得政府补偿。

  救治结束 90日内提出补偿申请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90日内向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10日内提出认定意见书。对应当给予补偿的,报市州复核确认;对不属于政府补偿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造成死亡 按农民人均年入20倍补偿

  《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造成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损毁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直接损失折成当地市场价给予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20%给予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80%给予补偿;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50%给予补偿。

  据甘肃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介绍,目前,甘肃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主要有扭角羚、黑熊、棕熊、梅花鹿,以前发生过甘南迭部、卓尼一带的梅花鹿毁坏农作物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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