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缘何罢免难
倪受彬说,法律对罢免条件不作具体限制,本意是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对罢免的标准不应作“缩限”解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林歆 | 上海报道
《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原选区选民联名数要达到50人。为了凑齐罢免赵之毅人大代表资格的规定人数,张建中和妻子、女儿花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发动亲友。张建中承认,64人中,除了少数老邻居,其他人他并不认识,都是亲友帮助征集来的。
一位参与签名者对本刊记者说,“我们是出于正义感”。
但经过赵之毅所在选区的潮鸣街道人大办核实, 64个申请人中除3人与赵所在选区的选民同名同姓外,其余都不属于赵所在选区。
“我们会继续努力。”8月20日,张建中在获悉申请被驳回后表示,打算继续寻找“合格”的选民。
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私下认为,“这其实是一场因房产纠纷导致的私人恩怨”。
长期关注选举法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倪受彬却不这么认为,他告诉本刊记者,“此次杭州下城区的罢免案,虽然起因于私人恩怨,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关联人的罢免权,该事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具有正当性。”
“官方动员”的成功罢免案例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王卫明告诉本刊记者,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有权罢免人大代表,但一般这样的罢免行动都由官方在人大代表涉及刑事案件后发起,由民间发起的案例极为罕见。
今年4月,湖南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县人大代表米晓东,浙江省三门县人大常委会罢免了台州市人大代表杨曙忠。此前,米晓东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缓刑。杨曙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类似的人大代表罢免被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称为“官方动员型”。
2003年5月29日,一封有着61位选民签名的《罢免要求书》被递交到湖南株洲石峰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该区人大代表袁志良。4个月后,石峰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不启动罢免程序的决定。
2007年,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小区196名业主以选民身份联名,要求罢免不履行合同的开发商兼人大代表丁冰。
2009年7月9日,安徽凤台县农民赵卫功向省人大提出咨询书,申请罢免欺骗他钱财的蒙城县拍卖公司经理、县人大代表李某。
上述案例的结果均为“不了了之”。
究其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指出,罢免程序跟选举程序不同,要体现“提议罢免从严,通过罢免从宽”的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选举人大代表,需选区半数以上选民参与,超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被选为人大代表;而罢免一个人大代表,有选区四分之一以上选民参与,超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罢免该人大代表。但是目前的《选举法》仍然要求罢免代表需要选区过半数选民参加,在实际中操作起来有些困难。
法律学者暴路华在《人大代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文中指出:人大代表一经当选,一般很少再受到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制约和监督。代表不履行职责,无所作为,或明显不称职,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会被罢免。虽然法律规定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由于对代表的工作缺乏经常性的有效监督,对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不能准确全面了解,罢免权也就难以正常行使。
罢免标准不应作“缩限”解释
针对“罢免从宽”的说法,倪受彬说:“其实,‘民众不信任’本身就是罢免人大代表的标准。法律对罢免条件不作具体限制,本意是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对罢免的标准不应作‘缩限’解释。”
倪受彬告诉本刊记者,在选举和罢免中,法律对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则规定不够完善,特别是罢免案的提起和表决的条件、实施方式等方面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各地的规定五花八门,甚至公然违反上位法和《选举法》的基本规定。
他强调,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对罢免要求和罢免理由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此外,法律规定:表决罢免要求,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人大常委会只有主持之职,并无实质性的决定权,换言之应该尊重选民对罢免案的表决结果。
而不少地方性法规对罢免程序的启动设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事先作出调查并确认罢免理由,这意味着人大常委会拥有了否决权,罢免的主动权不在选民手中。
基于此,倪受彬希望8月23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将能够回应相关难题。
倪受彬认为,杭州罢免人大代表事件对于增加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推进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具有积极作用。作为宪法制度的基础性制度,代表的选举和罢免制度必须科学和规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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