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设置的警务室
“除了医院聘请的保安外,还有公安部门的民警或是协警人员在医院内执勤。”这样的场景离我们也许并不远,重点医院设立警务室已被提上议事日程。
今年6月,国家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根据实际情况,推动公安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联系点,建立医警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医闹、医托和号贩子。
该《通知》引起广泛关注:公安部门有必要在医院设立警务室吗?随着各大医院不断上升的医患纠纷,医院警务室能给医患矛盾“减压”还是“加压”?据了解,目前我省卫生厅、公安厅对我省医院设立警务室的情况、下一步的工作部署没有作出回应,但医院设立警务室在我省同样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我省两大医院已有警务室
其实,在卫生部《通知》出台之前,我省的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这两大医院已经有了警务室。据悉,这两个医院警务室是辖区派出所根据治安情况设置的,警务室虽然设立,但常驻医院警务室的是协警人员。
“因医院周边治安状况复杂,加之医托、医闹不断增多。2006年,大观派出所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设立了警务室。当时,大观派出所抽出了两名民警和一名联防人员在警务室工作。工作理顺后,警务室的两名民警就回到派出所从事其他工作,医院警务室只留一名协警人员直至现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警务室相关人员说。
今年初,金碧派出所也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设立了警务室。金碧派出所一民警表示,目前常驻医院警务室的是协警人员,派出所民警要出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才去处理。“警务室的协警人员是由派出所派出的人员,但工资由医院支付。协警人员的工资每月1300元至1400元。”金碧派出所一民警说道。据介绍,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警务室的协警人员也表示,工资由医院支付。
“医院警务室发挥的作用还是大的,成立以前医院拎包扒窃、医托诈骗钱财等案件时有发生,自从设立医院警务室后,这种案件的发案率下降了50%左右。”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警务室的协警人员告诉记者,此外,警务室还担当起了咨询问题、方便市民的责任,“有一次,一名来医院探望病人的老人不慎走丢,家属焦急万分地到警务室寻求帮助,警务室人员最终把走丢老人找了回来。另外,如果医院出现突发暴力事件时,我也会及时到现场维护秩序,防止群众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另外,会根据形势决定是否通知派出所民警过来处理。”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保卫科的侯科长表示,目前,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实际开放床位达2200余张,每天医院的人流量约两万人次。在如此的大环境中做到“万无一失”,这主要得益于警务室协调各方关系和保卫科百余保卫人员的努力作战。
重在打击医托和维护秩序
“医院里的案件主要是盗窃案,由于病人休养不能轻易动弹,不法分子恰恰抓住了这一漏洞。医院警务室的设立在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方面就显得很有意义,近两年,大医院附近坑蒙拐骗的医托也很多,通过严打医托,每年为患者追回的被骗款达3万余元。我们的主要职责还是打击医托和偷盗行为。”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警务室的协警人员告诉记者,通过严打,目前在医院附近转悠的医托已从以前的100余人减少到30至40人。
“对于群众质疑发生医患纠纷时警务室人员是否会站在医院一边,那是不可能发生的。一般出现医患纠纷,如果是患者的多位亲属来找说法,那不算医闹。要找社会上的多位人员来医院打砸的才算医闹。而且如果真出现医闹,警务室只是负责维护秩序,并及时通知民警来处理。即使民警出现了,更多的还是劝说。在派出所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医院警务室更多的是发挥协警人员的作用,民警主要是指导工作或有突发情况时才出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一医务人员表示,昆明市委、市政府2008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医患纷纷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医患纠纷中,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院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以尸体相要挟等8种行为,可视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但在实际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即使发生上述行为,民警更多的还是开导,并尽量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民警的这种柔性执法,更体现出了以人为本,也避免了患方做出过激行为和无法挽回的恶果出现。”该医务人员认为。
医院警务室如何保持中立?
云南大学法学院杨教授表示,医院警务室对医院治安发挥的作用,就好比社区警务室对社区治安状况所做出的积极贡献一样,其结果必然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医院内的违法犯罪事件发生。但同时也要注意,医院警务室的民警或是协警人员,都是代表公安机关在履职,如果医院警务室人员由公安机关派出,工资却由医院支付,就会让人产生错觉:警务室人员就是医院的人,出现医患纠纷会不会偏袒医院?
杨教授认为,公安部门在医院设立警务室,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于医院,警察才不至于成为医院的警察。
云南王律师表示,如果考虑在医院设立警务室来震慑“医闹”,这只能是隔靴搔痒,治标不治本,有关管理机构应该从更深层次来解决发生医患纠纷的问题。王律师认为,“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是警察的职责之一,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警察更是责无旁贷,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的人民警察,既不能单纯站在患者的立场让医院蒙受不明之屈,也不能站在医院的立场剥夺患者向医院讨回公道的权利,而是要保持立场上的中立,这种中立不仅需要警察树立高尚的职业操守,切实履行立警为民的执法理念,而且需要管理体制上的保证,警务室要做到独立于医院。”
记者 鲁子花 实习生 陈喆(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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