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龚某注册登记个人独资公司昆明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2月,龚某为扩大生产经营向付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利息二分,并出具了欠条,借条上同时注明,如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愿以龚某个人所有的昆明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财产担保。龚某取得借款后全部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至2009年12月,龚某因生产经营不善,不仅从付某处借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的资金全部亏损,而且自己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也所剩无几,借款到期后未能如期偿还。
2010年1月1日,龚某因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驾驶发生车祸死亡,因事故系龚某自身的责任导致,无其他责任方,龚某的家人也未因此获得任何的赔偿。付某无奈,于201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来偿还欠款本息。诉讼中,龚某的两个儿子与女儿均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龚某的遗产。
■律师支招
父债子还在我国传统说法中就像是杀人偿命一样,大家都认为是天经地义的,那么,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呢?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该规定可知,如果子女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子女就没有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如果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则子女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财产限额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以遗产清偿外,继承人可以拒绝偿还超出遗产以外的债务。法律的这条规定,确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独立财产关系,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当中,付某与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因借款人龚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两儿一女应为本案的被告,但龚某的子女已书面表示放弃对其父龚某遗产的继承,故对龚某所欠付某的借款不承担清偿义务。龚某所欠付某借款应以其遗产进行清偿。所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付某要求龚某的子女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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