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25, 2010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设立8年 或将首入沪地方性法规

  【新民网 独家报道】7月26日,《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提出,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新民网记者注意到,自2002年起施行的《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设见义勇为账户8年后,该项经费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

  《草案》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中,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明确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其人身保险和奖励;同时明确,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见义勇为行为,应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事迹突出者,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资料显示,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第六条,已规定本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帐户,由市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此前的《草案》法规解读会上,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亦曾介绍,目前,本市、区两级综治部门已通过购买无记名人身意外保险等方式,对见义勇为人员开展奖励和保护工作。(新民网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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