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残疾人称,被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身体残疾不能行走为由,拒绝原告登机,签署了《过错责任承担声明》后才被允许登机,遂起诉深航侵犯人格权。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深航承诺于2011年底前在深航的全部飞机上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对承运规则进行修改,改进为特殊群体的承运服务。
两原告郑卫宁、刘海军诉称,2010年12月27日,郑卫宁、刘海军购买了深航ZH9852航班从首都机场飞往深圳的电子客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以原告身体残疾不能行走为由,拒绝原告登机。在首都机场工作人员的介入下,原告按被告要求签署了《过错责任承担声明》,才被允许登机。
之后,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网站上挂有《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一文,其中第十一章“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规定“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不予承运”。
原告认为,被告的拒载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及人格尊严权,请求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平等权和人格尊严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宝安法院受理后,两原告认为其提起的诉讼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遂将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元。
3月15日,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在调解书中,被告承诺于2011年底前在深航的全部飞机上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在2011年底前举办一次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活动将邀请原告郑卫宁、刘海军参加。
另外,被告已根据有关规定对《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的承运规则进行修改,改进为特殊群体的承运服务,原告表示认可。
(央视、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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