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29, 2010

辽宁大连市法院成立首家少年审判庭

  大连首家少年审判庭在中山区法院成立

  实行圆桌审判、特邀陪审、分案审理等多项措施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这是中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亲情候审室墙上的一段话,亲情候审室取代了以往冰冷的羁押室,今后坐在这间屋子里的将是未成年被告人,在等待开庭时,他们还可以看书、看电视……12月28日,大连市首家少年审判庭在中山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少年审判庭采用圆桌审判、分案审理、特邀陪审等多项措施,充分凸显对未成年罪犯的人文关怀,以此来教育、感化少年犯。

  近年未成年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那9名小女孩都是未成年人,她们根本没想到自己犯了抢劫罪。”12月28日上午,中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负责人刘洪斌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去年的一起案件。“说起作案动机,只是因为她们觉得被害人‘比较可恨’。”刘洪斌表示,9个女孩大多是在校学生,她们其实就是想把被害人约出来打一顿,结果在实施暴力过程中,抢走了被害人的皮包和现金。最终,这9名女孩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年纪轻轻就触犯了法律,对这几个孩子影响很大,在法庭上,我们特意找心理专家对她们进行了心理辅导。”刘洪斌表示,这9名小女孩都重返校园,开始了新的生活,目前表现得很好。

  刘洪斌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特征上呈现出结伙作案、暴力犯罪等特点,犯罪低龄化现象严重。一些少年实施犯罪后,因刑满释放后没有得到有效的就学、就业安置,生活没有着落,悲观之下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记者了解到,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山区人民法院就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探索,摸索出一条“立足审判,适度延审”的审判工作经验。同时,为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始着手进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最终成立少年审判庭。

  “圆桌审判”向失足未成年人敞开怀抱

  姜晓红法官审理未成年案件多年,被称作未成年罪犯的“法官妈妈”。“以往未成年审判工作,也在刑事审判庭进行,环境比较庄严,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阴影,也容易让他们产生对抗情绪。”姜晓红表示,为此少年审判庭专门采用了“圆桌审判”的模式。

  记者走进中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发现,与传统上棱角分明的长方体审判台不同,少年审判庭的审判台设计成了圆形,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帮教人员与被告人围成一圈,“这样既体现了审、控、辩、帮四方各司其职,又寓意着四位一体,形成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合力。”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未成年被告人进入法庭后会产生亲近感,法庭的整体气氛也显得宽松柔和。

  记者发现,少年审判庭还为未成年人设置了亲情候审室,与由铁栏杆和小隔间组成羁押室截然不同,室内的电视机将播放未成年人教育内容的节目,墙上还挂有励志性的图片和警句,室内还有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书籍,以此缓解未成年人在等候审理时的紧张、恐惧心理。

  涉未成年案件分案审理防“交叉感染”

  “在审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时,法院一般不作区分共同审理。”刘洪斌告诉记者,中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打破了这一传统做法,在审理方式上,将共同犯罪中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开审理,“这样能防止‘交叉感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刘洪斌表示,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不同,很多外表看似已成人的未成年人,在心智上还不成熟,需要一定的保护。在中山区政法委的协调下,中山区人民法院联合中山区检察院,在成年犯与少年犯共同犯罪案件中,将成年犯与少年犯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对未成年人实行特别的保护。这种分案审理方式,改变了在法律适用上对未成年人简单地比照成年人从轻、减轻的处理现状,在刑罚上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

  “采取分案审理可以使法院充分利用法庭审判这个特殊课堂,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坚定他们改造的信心。”刘洪斌告诉记者。

  特邀陪审员将参与案件审理工作

  在合议庭的组成上,中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建立了特邀陪审员制度,邀请热爱、熟悉青少年的教委、共青团、妇联、工会的工作人员等担任特邀陪审员,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工作。

  “这些人员要经过推荐、选拔和任命等严格程序,才能成为法院的特邀陪审员。”刘洪斌表示,由于特邀陪审员在青少年工作上经验丰富,在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道德观等教育上,能做到有的放矢。

  记者了解到,在案件审理方面,中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将审判工作适度向前延伸,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全面和客观,中山区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共同组建少年审判庭社会调查员队伍。

  “未成年人犯罪受外界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生活背景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未成年人,审判以及判后的帮教矫治工作,需要建立在对  未成年人有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刘洪斌表示,在开庭前,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会见等形式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学校表现、再犯罪可能等展开调查,并形成报告。开庭时,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这些报告为法庭寻找教育“感化点”、适用非监禁刑以及判后帮教工作等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刘军 梁永国 记者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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