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29, 2010

万元存单遭冒领 石河子一储户获银行赔偿9000元

  亚心网讯(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刘巧贞)市民家中失窃,一万多元的存单被盗贼偷走后冒领。“存单还没有到期,小偷也没有我的身份证,怎么能把我的钱取走?我的经济损失是银行失职造成的。”储户权益受损愤而状告银行违规操作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去年10月,石河子某镇居民薛盛(化名)家被盗,他清点被盗物品时发现家中除一些物品被盗外,一张1.25万元的存折和户口本也不翼而飞了。

  这张存单是薛盛几年来辛苦打工的惟一积蓄。血汗钱遭盗,薛盛立即向警方报案,并迅速赶往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已于当天上午12点被人取走。

  这张1.25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是薛盛于2008年2月存入银行的,储蓄存单记载:一年定期,不约转。“因存的是一年定期,2009年2月,存款到期后,我到银行要求办理转存业务,但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存折是自动转存,无需再办理转存手续,我就又拿着存单回来了。”薛盛说,没想到这张存单会被偷走,更没想到,小偷拿着我的存单到银行竟也把钱冒领走了。

  经公安部门调查证实:当天上午12点多,两名男子持户口本和存单到银行要求将全部存款取出,银行工作人员将1.25万元本息交付给取款人时,并没有要求他们出示存款人的身份证件。

  “为什么银行没要取款人出示存款人的身份证就把全部存款给予支取,银行这是违规操作,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由此对我造成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责任。”今年3月,薛盛将银行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因违规操作,薛盛被冒领的1.25万元存款和利息250元。

  今年4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

  被储户告上法庭,银行当庭拒绝承担责任,并辩称:“按储蓄业务规范教材,储户在存款时约定到期后转存的,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自动转存。若客户未约定转存,可提供自动转存功能,在该笔存款到期后,连同本息一并自动转存,转存后转存期未满,客户支取,视同逾期支取,不核对客户实名证件。”

  银行认为,薛盛存款时未约定转存属已到期存单,银行没有审查储户证件的义务,他们不存在违规操作;薛盛未妥善保管存单并及时履行转存义务是导致存单被他人冒领,薛盛自身也有过错,经济损失应由他个人承担。

  但对于约定转存与自动转存的区别与后果,银行方并不能证实在储户存款时已尽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薛盛将存单存放在家中,出门时将窗户关闭、院门家门锁好,存单遭盗,不是其本人所能控制的,因此薛盛并无过错。同时,银行不能证实已将约定转存和自动转存的区别与后果告知储户,银行以此作为未违规操作从而免责的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薛盛存款被冒领损失12500元,并赔偿薛盛利息损失250元。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7月上诉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这起储蓄合同争议最终经中院主持调解,薛盛和银行自愿达成协议:银行一次性赔付薛盛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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