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20, 2010

留学生状告深航

  深圳晚报记者袁江斌报道 在加拿大留学的小侯因航班延误,改签后又碰上航空管制,错过了从北京飞往加拿大的航班,在北京滞留一周,返校后又因迟到未分到宿舍,被迫在外高价租房。为此,小侯一纸诉状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这起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此前宝安法院一审判决深航赔偿小侯5400元。

  先遭航班取消再遇航空管制

  21岁的小侯在加拿大一所大学留学,2009年,他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预订了多伦多往返北京的机票,其中北京飞回多伦多的机票时间为2009年9月2日下午6时整。回到深圳后,他向深航预订了2009年9月2日中午12时从深圳飞往北京的机票。

  9月2日,小侯一早就赶往机场,托运行李时,却得知这趟航班因机械故障已经取消,于是迅速办理改签手续,改乘中午1时航班飞往北京。谁想,该航班却因航空管制于下午2点40分才起飞,小侯最终错过由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

  小侯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查询得知,北京飞往加拿大的航班要到9月26日才有座位,可是他9月6日开学,时间仓促紧张,无法拖延等候。为及早返校,小侯住在机场附近,每天去机场查询有无飞往多伦多的退票,然而7天下来都没有任何结果。后来,在机场帮助下,他于9月8日从北京飞往香港,搭乘了9月9日从香港飞往多伦多的班机,赶赴学校所在地蒙克顿。到校后,又因迟到申请不到学校宿舍,在校外租房,费用大增。

  今年寒假小侯回到深圳后,将深航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深航赔偿他实际经济损失18061元。

  一审判深航赔偿5400元

  今年5月18日,宝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深航赔偿小侯5400元。

  一审认为认为,根据《民用航空法》,在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航空公司应当及时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告诉旅客,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航班。在航班延误发生后,航空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补救义务和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等。本案涉及深航取消的航班,是机械故障原因,所以深航不能完全免责,深航为小侯办理改签手续,为此,深航支付了504.4元的差价,属于深航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然而该航班却因航空管制下午2点40分才起飞,致使小侯最终错过了原定6时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说明补救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考虑小侯未提供其往返多伦多的票价,法院酌情判深航赔偿5400元,至于小侯的其他损失,航空公司依法不予赔偿。

  一审判决后,深航不服提出了上诉。

  原告家人称重在讨说法

  此案二审在市中院审理时,小侯远在加拿大,他委托律师代为出庭。

  深航上诉称,一审未查明小侯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的数额就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同时,小侯自身也有过错,其需转乘国际航班,却未充分预留时间,对此一审判决却未提及。深航认为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错误。

  法庭主持了调解,小侯的代理律师表示同意,深航方面出庭人员则表示须向公司请示才能答复。

  庭后小侯的母亲称,一审判赔5400元与小侯主张的1.8万余元差距较大,但他们也能接受,因为打这场官司主要是想通过法院的判决讨个说法,希望航空公司能充分重视乘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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