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20, 2010

新疆乌苏市规定警车非公务禁停娱乐场所

  亚心网讯 (记者 杜疆鸣)乌苏市公安局如发现擅自公车私用、隐瞒交通事故等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9月17日,记者从乌苏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强对该局警车使用的管理,规范警用车辆的使用,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该局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乌苏市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对警用车辆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确保警用车辆符合安全性能和技术标准,适应警务工作需要。

  同时,配备警车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负有管理监督责任。违反规定三次以上或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和警务督察人员检查、纠察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对多次违反警车使用管理规定、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市局将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纪律处理。

  规定还要求警用车辆只能用于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履行职责、执行警务等公务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个人占用警用车辆。警用车辆一律不准用于婚丧嫁娶、扫墓及迷信活动等。

  乌苏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警用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和出车登记制度。严禁私自转借警用车辆;严禁伪造、涂改、挪用警用牌证;严禁使用无牌、套牌、假牌车辆;严禁使用案件、事故暂扣车辆;严禁警车乱停乱放。

  因侦破重大案件、处置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事务需要,在经相关局领导同意后,警务保障室方可调度全局所有车辆,各单位必须服从安排。除工作需要执行任务外,下班时车辆一律停放在单位院内或规定地点。因工作需要,车辆需离开乌苏辖区的,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从该规定执行之日起,乌苏市公安局纪检督察将不定期检查,凡是被发现或被群众举报查实的,将按照规定对警车使用人员予以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市民举报可拨打当地公安纪检督察电话:0992-8510717或110。

  《乌苏市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有下列违反公安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是聘用驾驶员的一律予以辞退;是正式民警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驾驶人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公车私用的;

  (二)非公务活动时将警车停放在酒店、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

  (三)拒绝、逃避交警、督察等检查人员的检查、纠违或处罚的;

  (四)隐瞒交通事故的;

  (五)擅自将公安机动车辆及号牌借给非公安单位或非公安人员使用的;

  (六)政府部门配发或外单位捐赠及扣押的机动车辆隐瞒不报并作私车长期使用的;

  (七)违规安装使用警报器、警灯的;

  (八)擅自使用公安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

  (九)非执行紧急公务情况下,在市区、居民小区乱拉警报、使用警灯扰民经举报属实的;

  (十)违反交通规则、违章驾驶、乱闯红灯、开霸王车情节较重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行为,被群众举报、交警查纠属实的。

  (十二)其他违反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行为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等级、损害程度、责任大小,由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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