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被问责成常态,让不被问责成一种例外”
长沙拒绝行政“违规”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韦益兰
长沙市劳动局的普通公务员小赵从没想过,那些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那些只有发生在领导身上的“效能风暴”、“问责风暴”开始降临到普通公务员的身上。看着办公桌上平铺着的长沙市人民政府8月中旬下发的《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小赵有种如履薄冰的感觉。
该《办法》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对象从领导干部扩展到所有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员。“《办法》的出台,将标志着长沙的行政问责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道路!”长沙市监察局副局长黄峰近日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沙实行的行政问责,不是一场应景的“风暴”,而是问责制度逐渐走向完善法制化道路的开始。
行政问责痛击大事化小
长沙的行政问责,是否将是一场“风暴”,目前我们还不能定论。(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记者9月7日在《长沙市行政问责办法》实行主体——长沙市监察局采访的当天,该局正在下文通报:对两个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从《办法》下发以来,在行政机关单位,或是街头巷尾均可听到人们对此事的议论。长沙市宗教局的张华(化名)这几天尤其过得异常忐忑,心里的弦绷得紧紧的,每当听见同事议论《办法》时,他都感觉紧张。因为早在去年12月,张华(化名)就因为工程规模报价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进行了行政问责调查。之前他还抱着一丝期许,希望事情可以在内部进行“技术性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此次新出台的《办法》却给了他重要的一击。
“不管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岗位的公务员,或是行使职能的行政机关,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实施了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或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都将受到行政问责及相应处分。”
长沙的行政问责,不仅覆盖面更广,打击力度更精准,更狠。张华把《办法》仔细研读后,已不抱任何侥幸的希望,“接下来的问责将会更加的严厉。”
不过长沙市监察局经办该行政问责案件的文建军告诉记者,“问责通报,是最后一道程序。虽然《办法》已实行,但张华所涉及的案件是《办法》实施前的案子,所以还是按照之前的法规执行。”记者事后了解到,文建军还是起草修改《办法》的一名重要参与者。
《办法》居全国前列
所谓问责,就是对应履行职责而未履行的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近年来,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关于高官问责、引咎辞职的例子不在少数,人们对此也不再陌生。
细究起来,行政问责制在中国的发展可以以2003年为分界线。2003年非典期间,因隐瞒疫情,时任卫生部长的张文康、北京市长的孟学农因问责而下台。为应对非典这一突发事件,当年8月,《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法已于2010年9月1日废止)出台。
“这在当时被看作是国内首个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办法,标志着长沙市的行政问责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长沙市监察局副局长黄峰表示,2008年,湖南省制定出台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也首次对行政程序方面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问责规定,特别是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这一《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也成为问责制建设方面名副其实的“国家标准”。文建军还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办法》居于全国行政问责制度前列。它有机融合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原则精神,确保《办法》与这两个《规定》实现有效对接。
据悉,此次新出台的《办法》要比之前的《暂行办法》的问责方式增加了5种,并首次明确行政问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问责和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问责。
多方联动织就“问责网”
“一项制度的成功建立,其本身设计的科学合理只是其一,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更为重要。因此,《办法》出台后的相关后续工作,同样不容忽视。”黄峰说。记者采访中获悉,《办法》出台的同时,长沙市同步建立了相关配套制度。(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长沙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等15个部门建立了行政问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法》出台最大的意义是它对问责程序的具体环节进行了规定。”黄峰称,甚至在每一个环节,由哪些部门进行具体的实施、监督、决定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更具操作性。
随着《办法》的出台及各行政系统深入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行政人员认为能够控制和监督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不作为、作为不力、乱作为”现象。“对于违规行为,被问责成为一种常态,不被问责成为一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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