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12月10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鞍山市公安局原局长程李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77.464364万元、美元1.4万元、购物卡价值10.4万元及违法所得68万元上缴国库。
今年59岁的程李明于1998年3月至2009年4月,先后任芜湖市和马鞍山市公安局局长。
2009年9月10日,程李明因涉嫌收受他人贿赂被淮南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0年1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淮南市检察院就其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提起公诉。6月22日,此案在淮南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明,1999年8月至2009年4月,程李明在担任芜湖市公安局局长、马鞍山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经营、干部任用、工作安置等方面,非法收受多人的贿赂人民币426.782197万元、美元1.4万元、购物卡价值10.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外,程李明尚有折合人民币150.68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本报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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