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件频发的背后玄机
像紫金矿业这种大企业绝不是环保局想移送就移送,要由当地组织部门和更高的机关来决定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李静 | 北京报道
这个夏天,从大连新港原油泄漏到紫金矿业水污染,再到滔滔洪水中不断发生的化学品泄漏事件,频繁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让国人的神经重新紧张起来。
7月底,彭博新闻社发布信息称,2010年前六个月中国的突发环境事件上涨98%。一时间,人们对于中国能否在经济扩张的同时不触发更多环境灾难产生担忧。
本刊记者就此致电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冯晓波处长首度回应称,2010年1~7月份,环境保护部共接报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19起,比去年同期增长35.2%。
“当前,我国正处于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环境保护部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数量整体上呈递增趋势。”冯晓波同时表示,2006年至今,仅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就高达705起,平均每两到三天就有一起,一些历史上未曾发生过或是几十年上百年一遇的环境事件,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背后究竟隐藏怎样的玄机?
身份尴尬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7月16日,当国人还在为发生在墨西哥湾的BP漏油事故大感担忧,中国大连新港发生的一起输油管线爆炸事故,将国人的视线拉回到了自己身边。虽然两起事故中的溢油数量远不可比,但是在环境问题的价值观意义上,敲响了同样的警钟。
眼下,能源和矿产需求的急剧增长导致了河流污染和漏油事故屡屡发生。这从根本上体现出,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与环境承纳能力之间的矛盾在日益增长并逼至一个拐点。
环境保护部应急办任隆江处长指出,2010年1~7月共发生的119起突发环境事件中与能源、矿产相关的河流污染和漏油事件21起,约占总数的17.6%。在这些事件中包括了今年年初中石油公司兰郑长成品油管道渭南支线柴油泄漏事件,以及近期发生的福建紫金矿业泄漏污染汀江事件、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引发海洋污染事件等。
“严格说来,许多污染事件尤其是重污染事件都不能称之为突发环境事件。因为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长期积累和得不到有效处置的结果。”任隆江表示。
紫金矿业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早在水污染事件曝光之前,紫金矿业就已经因严重环保问题未按期整改,被环境保护部数次点名。今年5月,环境保护部发文严厉批评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上市企业,名列榜首的正是紫金矿业。
紫金矿业为何屡批不改?甚至在事故发生后瞒报信息超过一周时间?不少公众在网络论坛中质疑中国环境立法不足导致对大型企业无法追究环境责任。对此,多位环境立法领域的专家向本刊表示,中国环境立法在世界范围看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具体执行,显得力度不足。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早在90年代,环保、公安、检察院就联合发过一个文件,明确要求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也就是环境保护部门在检查污染企业之后,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
然而,这些条文到了地方,常上演一场“变形记”。
“像紫金矿业这种大企业绝不是环保局想移送就移送,要听当地组织部门和更高的机关来决定。要知道,这个企业在当地缴税多、贡献大,当地很多人在这里拿钱,大家并不理会环境保护部门。听说这个公司给当地有关部门领导都发钱了。有些领导紧接着就争相到这个企业去做顾问。”别涛指出。
地方政府和大企业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令不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追究违法企业责任时,作为的空间相当有限。
“环境保护部门还存在另一种身份的尴尬。”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当一个企业被追究环境责任时,环境保护部门往往也会被追究,因为有一个环境监管失职罪。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因为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自然不会积极地移送违法企业。“紫金矿业这样的都是环境保护部去点名的,地方根本不敢去点名。”
面对地方环境监管的无力,王灿发不无担忧地指出,发生事故后,大的企业领导人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袒护,如果罚款,还比较容易,但要真正追究刑事责任,阻力特别大。
到底罚多少
其实,在大连海域,此前就发生过多起重大船舶溢油污染案件,原油清污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算。但是,肇事者受到的最高处罚也不过区区30万元。
可以说,不少工业企业明知故犯,正是由于中国企业在造成环境灾难后,在经济上付出的代价几乎可以忽略。
“现在罚款确实比较低。之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最高才罚30万,这也是因为海洋污染方面法律制定得早。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罚的就高一些,重大环境事故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30%来处罚。”王灿发表示。
别涛则指出,尽管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处罚是按30%算,而且没有上限。但是,基于各种原因,大连漏油事故、紫金矿业污染到目前为止(8月20日),都没有听到消息说,因为环境问题而进行处罚、罚款。
为何相关处罚特别是罚款迟迟未能落实?曾参与大连湾漏油事故处理内部讨论会的一位环境专家向本刊指出,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罚大连漏油,对国家海洋局或环保部而言,两难的选择是,到底罚多少?要罚100万,就是认定300万的损失。罚1000万,就是认定3000万的损失。这其中有点矛盾。认定少了、低了,舆论上就有压力。认定多了,也不知道高层有什么其他说法。
“实事求是说,判定罚多少,并不困难,环保部门第一时间的数据资料全部都有。 但是哪怕是按全部资料计算出来的最下限处罚,也是一个很高的数额。从墨西哥湾的漏油事故当中,也能感受到损失赔偿的额度。因此,现在也就迟迟看不到处罚。”该专家进一步指出。
处罚迟迟未能落实的同时,8月初,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召开了一场“7.1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据该公司职工反映,本该承担事故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成为了功臣。尤其是负责该原油罐区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的部门和负责人,都成为了表彰重点。
这种内部表彰的做法在诸位专家眼中,着实欠妥。王灿发表示,首先要及时查清、公布事故发生的真相,处罚相关责任人,给公众一个交代。
“还没分清责任,自己内部先开表彰会。以前也出现过好多这样的,为了捂盖子进行表彰,似乎一称为英雄,就不会有人去查证了。”王灿发说。
除了经济层面的处罚力度不够,环保部应急中心表示,随着我国环境污染尤其是工业污染问题日趋突出,1998年修订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一些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时,在量刑方面,其力度显然偏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最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9年以前,我国在对环境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直到2009年盐城“2.20”水污染事件中,我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该罪刑罚明显加重,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2.20”水污染事件中的两位主要责任人分别被判处了10年和6年的有期徒刑。
敏感地区密集过多化工石化产业
2010年7月,吉林省永吉县内两家企业的库房被洪水冲毁,7000只左右的物料桶流入松花江流域。一时间,社会各界开始严重关注,暴雨侵袭下由洪水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件及其环境污染。
对此,冯晓波表示,进入汛期以来,我国部分地区的持续降雨,造成严重的洪涝灾害,由此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频频发生。仅今年7月份至今,环境保护部接报并妥善处置的由极端天气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就有十余起,目前这个数字还在增加。
“发生较多的洪水灾害只是引发化学品泄漏的一个外因,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我国的环境风险在积累。”在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看来,中国的环境风险已积累到相当大的程度,一遇不利的自然条件,就会发生事故。只要在发展上没有摆脱重化工的模式,高环境风险会一直持续。
也正是在这样的模式下,诞生了规划层面的问题。一些敏感地区密集了过多的化工石化产业。所谓“敏感”包括重要的水源地、人口密度比较大、生态环境敏感程度比较大的地区。
“我国化工行业布局确实不尽合理,历史遗留的和新产生的布局性环境风险隐患并存。一些地方不顾资源环境条件,推动重化工业的发展,争相新建、扩建化工石化区,有的化工园区环境风险已经很高但仍在加速扩张。”冯晓波对本刊表示。
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对7555个化工石化企业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结果显示:分布在长江流域的占45%,分布在黄河流域的占18.9%。各地排查出环境危险源3442个,很多项目都涉及环境敏感区,项目周围5公里内有城镇的项目有2489个,占33%;在江河湖海及水库沿岸的有1354个,占18%;布设于水源取水口上游或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和珍稀水生物栖息地附近的有359个,占5%。
值得关注的是,今夏的洪灾中,频发被冲毁而引发环境事故的尾矿库,正在等待一场规划和管理上的大整治。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规划主任李云生告诉本刊,“十二五”规划已经将尾矿库的治理纳入其中。
长年考察水污染问题的马军,对于尾矿库的整治有很深的期待。长年在西部很多大山峡谷里行走的时候,他就会发现一个类似水库的尾矿坝—— 黑乎乎、蓝乎乎的一大池子水,任何生物都不能生存。矿渣和废液都排在里面。那些地方山高谷深,又高居于水源地上游,堆积的这些危险物质,一遇暴雨,一库毒水就进入了江河。
随着矿业遍地开花,大江大河的尾矿库问题也越来越多。“黄河上游包头稀土产业的尾矿含有很强的放射性,如果发生问题,那么多放射性物质就堆在那,日积月累已经上千万立方,这是非常恐怖的定时炸弹。2008年,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因为一大库的尾矿倾泻下来,一下子死了200多人。这些矿山都处于比较偏僻的地区,进入困难,监管就更弱了一层。”马军说。
当务之急是补充社会监督力量
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态势,究竟如何逆转和改变?绿色和平水污染防治项目主任马天杰对本刊表示,政府对环境监管的力度有限,恐怕一时之间难以奏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去辅助政府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而社会监督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信息公开。值得庆幸的是,政府部门近几年在这个方向上有所进展,开始把更多的环境信息告之公众。
别涛则指出,实际上,目前的证券法、证监会部门规定及环境保护部有关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意见里,都有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环境保护部还出了一个意见,列举了在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应该披露的环保信息。“这些都是强制性的披露。”
但是,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别涛表示,环境保护部门现在还没有监管的手段,监管是在证监会。“实际上,2008年在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时候,本来准备两家联合发一个文,结果没做成。现在指望更多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环境保护部也正在努力,希望未来能参与监管。”
“通过信息公开,让社会的其他力量参与到监督中来,有助于补助政府监督力量的不足。”马军说,这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当务之急。■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