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3岁的刘林祥,涉嫌利用其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的职务便利,私自与北京某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先后将公款近四亿元借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刘林祥涉嫌挪用公款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刘林祥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某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及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计人民币3.96亿余元借给北京某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上述公司经营。至2007年8月,上述款项予以全部退还。
对于将近4亿元借出的初衷,刘林祥说,是为了能够体现出他的能力和业务,想在单位“出人头地”。此外,他还希望能够借助该开发商的海外关系和社会关系,促成自己孩子留学,帮助一名同事的孩子上了重点小学等。
刘林祥之所以能够将巨额钱款借款他公司,据他讲:主要原因是单位硬件支票的管理约束和牵制不够,在他可以支配的几个公款账户中,没有遵守财务的规定。因为按照财务规定,支票变现原则上应该有领导批准,但他直接开支票就可以出钱。而他管理的结算中心的管理也存在漏洞,没有任何人监管。他记得有一次领导要求检查2007年的对账单时,他就制作了几家银行的假对账单来应付检查。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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