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27, 2010

我国将在四省市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7日称,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外汇管理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简化进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和银行事后报告制度;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管理局表示,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完善现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可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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