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22, 2010

建立协调发展机制推动检务科学发展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元金

  党的十七大指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在检察实务当中如何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到实处,是当前检察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2006年初,我院党组围绕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要建设团结和谐、公正司法、协调发展的机关建设目标,并据此制定了"狠抓八个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随后,院党组结合高检部署的"作风建设年"活动的要求和本院实际,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八项协调发展机制",推动检察实务科学发展的工作部署。近几年的检察实践表明,"三大目标"的提出和"八项协调发展机制"的建立和深化,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推动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实务的科学发展。

  建立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协调发展机制

  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既要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方面狠下工夫,又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自身的和谐机关建设。在检察机关自身的和谐建设方面,近几年各地均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笔者以为,在探索过程中主要的应该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内部和谐机制的建设工作。内部和谐是检察机关自身和谐建设的基础,没有这一基础,和谐机关的建设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构建内部和谐机制的重点在于建立起有利于思想和谐、组织和谐、队伍和谐、班子和谐、管理和谐的建设机制,通过这一机制解决检察干警的思想误区、利益冲突、矛盾纠纷和困难困惑,真正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落实到实处。二是外部和谐机制的建设工作。检察机关并非生活在真空状态之中,开展和谐机关建设不能没有外部的帮助和支持,因此和谐的外部环境是检察机关自身和谐建设的保障。没有这一保障,和谐机关的建设就会丧失支持成为无米之炊。构建外部和谐机制的重点,在于认真贯彻执行高检制发的《关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建立起保证检令畅通的机制;在于认真贯彻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建立起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机制;在于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建立起解决问题处理矛盾的互信机制;在于始终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检热点难点问题,建立起妥善处理涉检事项的信访机制,从而统筹好有利于检察机关发展的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实现检察机关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

  建立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服务地方大局的协调发展机制

  经典理论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历史的、发展的、具体的,其根本任务和终极目标的实现也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过程,社会主义法治的使命必须与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不同的阶段性要求相适应。目前,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阶段性要求就是要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是国家大局,也是各地区在规划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的大局。因此,检察机关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使命的实现者之一,不能独立于这一大局行使检察权,片面理解或割裂检察工作与大局的关系,而应把服务大局作为检验独立行使检察权法治实践和工作成效的客观标准。实践证明,坚持并实践好这条标准,检察工作就能取得实效,就能让党委和政府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就能使检察机关自身不断发展并开创新局面,反之则不然。当前,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大局的工作,最主要的就是要坚持一个主题抓好两个立足点提高四个能力。"一个主题"就是要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两个立足点"就是要立足于检察本职立足于正确履职;"四个能力"就是要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只要坚持做好上述几点,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就能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建立贯彻"严打"方针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协调发展机制

  首先,应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严打"方针的提出有其时代性,对稳定改革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也有其现时性,对推进目前和谐社会的建设必将起到促进作用。但我们应该看到,"严打"方针并不是只讲"严"而不讲"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并不是只讲"宽"而不讲"严",辨证地分析,应该认识到目前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严打"方针的继承和发展,是与目前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的具有指导性方向性的刑事司法政策,其丰富内涵需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其次,应正确处理"宽"与"严"的关系。一方面,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严打击,做到该严则严;另一方面,对轻微刑事犯罪则要纠正执法过严的问题,做到当宽则宽。同时坚持宽严互补的原则,做到互相协调有机统一。具体而言,在宏观上要考虑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治安形势,在社会治安形势较好的时期,刑事司法要整体趋宽,但对严重犯罪以及具有从严处罚情节的犯罪依然要从严打击,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时期,刑事司法要整体趋严,但对轻微犯罪以及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依然要依法从宽;在微观上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各种情节,综合评判具体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宽严相当的处理。最后,应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笔者认为,目前在"严"的方面已形成相对完善的程序规范,主要应该做到当立则立,当拘则拘,当捕则捕,当诉则诉,当抗则抗,当判则判,当羁押则羁押;而在"宽"的方面还有待完善制度设计,主要的应该从非犯罪化、非司法化、非监禁化、轻刑化等方面在刑事实体立法和刑事程序立法上予以研究,从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建立加大反腐力度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协调发展机制

  刑事理论认为,司法机关的职能目标就是惩治犯罪行为并预防犯罪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职能部门之一,应该把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与预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为达此目的,笔者以为应在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罪案过程中确立"三有三无"的目标并采取"四个注重"的措施。"三有三无"的目标就是指要达到"有办案规模有办案质量有办案效果,无违法违规办案无不文明办案无不安全办案"。用此目标指导我们的办案实践,就能形成打击和预防的协调发展。具体而言,一是初查要注重系统,深挖窝案串案,这是保证办案规模的前提;二是办案要注重理性,运用谋略查清事实固定证据,这是保证办案质量的核心;三是执法要注重规范,坚持程序依照规定调查取证,这是保证无违法违规办案无不文明办案无不安全办案的关键;四是案结要注重预防,做到教育、监督与制度并重,这是保证办案效果的必然要求。

  建立加强诉讼监督与加强诉讼配合的协调发展机制

  目前,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督制约力度不大监督配合不够协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制度要求还未形成协调发展的机制。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上狠下工夫,用足用活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为此,必须克服害怕影响关系而不敢监督的畏难思想,必须克服等案上门而不想主动监督的消极思想,必须克服各家执法各家管而不愿监督的与己无关思想。在此基础上,应当努力提高检察干警诉讼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发现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予以监督。另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要建立起运转高效的配合协调机制,保证监督事项及时执行到位。笔者以为,目前主要应建立起以下协调机制:一是党委领导下的监督协调机制,以保证监督实效;二是公检法司监联席会议机制,以保证重大事项的及时沟通;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和说理机制,以保证监督有理有据;四是完善侦查部门负责人列席检委会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以保证个案审查处理的公正公平。当然,监督与配合本身是矛盾的,要做到在矛盾中达到统一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并严格执行制度要求,才能保证法令统一。

  建立检察队伍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的协调发展机制

  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的立院之本发展之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最主要的就是要抓好检察队伍的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政治建设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方向保证,是业务建设的基础和保障;业务建设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政治建设之于检察职能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目前,之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院制发的《关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具体措施争取检察队伍在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素质能力建设、作风纪律建设、队伍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等方面协调发展。

  当前,检察队伍建设中亟需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政治建设中如何体现业务建设的特点,而在业务建设中怎样体现政治建设的要求。这就必须克服目前在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的政治建设流于说教而业务建设机械单纯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做到相互结合协调发展,才能把我们的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战斗集体,从而执好法办好案服好务,做到让犯罪分子害怕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建立规范化建设与行为建设的协调发展机制

  这一机制主要是关于制度系统与执行系统相互协调的问题。目前,各地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已在逐步走向深入。这主要依赖于各地检察机关以建立并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各类规章制度为平台推动了执法行为和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在这一过程中,反映相对突出的不是规范性标准和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如何有效保障现有规范和标准得到执行的问题。因此,笔者以为,检察机关规范系统的建立是必要的,这是保证规范执法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在这一系统中,如果仅有规范和制度还远远不够,仅仅停留在语言和纸上的这类规范和制度若不执行只能画饼充饥,是吓人的纸老虎。在目前形势下必须重点加强执行力建设,使这些规范和标准落实到检察干警的具体行为之中,并使之成为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为此,笔者建议要迅速建立起促进规范化建设的检务督查机制。这一机制目前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有必要对这一机制的内涵、外延、组织形式、实施程序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在检察实践中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务督查制度。

  建立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的协调发展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统筹兼顾,这就必须认真落实高检院提出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的三位一体机制,从而才能推动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但是在全面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过程中,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因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总是伴随着检察机关事业发展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在全面推进发展的同时采取重点突破的方法解决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做到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

  为此,一方面要正确把握检察全局总体形势和地方发展大局,科学评估和判断本地区检察事业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抓准发展的机遇找准解决挑战的方法;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短期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做到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并根据检察形势要求和地方大局的部署不断调整实现规划和目标的方法和手段。在此基础上,必须在内外部营造出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形成发展合力,从而实现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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