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8月19日电 (银雪 祝琳)19日,重庆綦江县人民法院对重庆松藻同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同华煤矿矿长易政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罗传军等7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
2009年5月30日10时49分许,位于重庆市綦江县境内的重庆松藻矿务局同华煤矿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30人死亡、7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219万元。据了解,同华煤矿为重庆市属国有企业松藻矿务局下属企业,是一个有着50多年开采历史的老矿,设计年产能为30万吨原煤。
法院审理查明,重庆松藻矿务局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所揭的K3煤层具有严重的突出危险性,在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同华煤矿违章放炮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并未按规定撤离人员和关闭防突反向风门,最终造成煤与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公诉机关认为,罗传军、胡亚东、池树华等人作为具体施工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及重要责任;张倔刚、陈有明、易政作为同华煤矿的管理人员及负责人负有监管失职责任,并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罗传军等人在同华煤矿安稳斜井揭煤工作面施工、监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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