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20, 2010

情理融入法律 沪二中院开展二审未成年人圆桌审判

  东方网通讯员曹小航、许莉莉12月20日报道: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少年犯开展了别开生面的圆桌审判活动。原审被告人石永康同“小迪”(在逃)于2010年8月23日、24日,在本市梅川路、共和新路、云南南路等饭店处,先后窃得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4800余元。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00元后,石认为量刑过重,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检察二分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具备教育改过的认识基础,遂建议以圆桌审判的方式进行二审。庭审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及未成年被告人等围坐一桌分别发表意见,完成通常法定的讯问、质证及当事人答问、自我辩护等活动内容。

  检察员经过审查,认为原审证据确实、量刑适当,上诉理由充分,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意见,同时对被告人提出殷切希望:希望被告人振作精神,悔过自新,恢复人生信心;希望他能学习一门手艺,用自己的双手创造未来,勤劳致富。法官、辩护人、被告人监护人也相继发表教育意见。最后原审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并要真心悔过,努力学习,不再好逸恶劳,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庭里偌大的圆桌可供10多人同时落座,白色的墙壁上挂着几幅蓝色镜框的标语——“将爱心融入法律,将真情注入心灵,用心泉浇灌公平正义之花”、“误入歧途失足铸成千古恨,浴火重生奋起重踏阳光路”等,气氛显得庄重又温暖,显现出特为未成年设计宽松环境的良苦用心。圆桌审判方式对缓解未成年犯庭审心理压力,促其认真思考、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及促其悔过自新,都显示出了更积极的寓意。据法律规定,适用“圆桌审判”的对象为初犯、偶犯以及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而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则一般不适用“圆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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