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问题提出了实施意见,意见明晰了首套房、二套房的认定,并规定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意见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向乐山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房时发放,停止向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购房发放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必须是购房人(夫妻双方)在购房所在地无贷款记录(商贷或公积金贷款,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无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职工(以购房所在地房管局的证明为准)。
如果购买者购买的是首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每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
意见明确,购房人(夫妻双方)在购房所在地已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或有贷款记录(商贷或公积金贷款)之一的,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房贷政策;每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从2010年11月3日起购预售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新的实施意见。
徐波 成都商报记者 杨兴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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