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16, 2010

法官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明确法官应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时,法官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法官收取的执行款应当直接划入执行款专用账户;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法院财务部门;严禁违规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费用。

  ■法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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