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28, 2010

陈水扁案:一人贪戾作乱宝岛

  陈水扁案:一人贪戾作乱宝岛

  陈水扁不仅因其“台独”的政治立场为中华民族所唾弃,而且因其贪腐的犯罪行径为台湾人民所不齿。陈水扁贪腐案是台湾司法机关审理的一件具有重要影响的制裁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案件。虽然大陆和台湾的法律制度不同,但双方都在各自的法律框架内致力于预防和打击各种腐败犯罪的发生。

  回访

  昔日“领导人”今日“被治理”

  从“台湾之子”到台北监狱编号1020,昔日的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如今成了地地道道的阶下囚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飞 法治周末记者 尹丽

  近日,台湾“高等法院”对陈水扁在龙潭购地案和陈敏薰买官案中所犯受贿罪分别判处11年和8年有期徒刑,两案合并对陈水扁执行17年6个月徒刑,并处罚金1.54亿元新台币(约合3342万元人民币)。

  然而陈水扁涉嫌的要案可不止这两起,公务机要费案、外交机密案、二次金改案以及各案引生的洗钱案等多起案件都还没有最终判决。如果加上这些案件可能被处以的判罚,陈水扁能不能在有生之年结束牢狱生活,还是个未知数。

  面对陈水扁日前移入台北监狱坐牢,吴淑珍也即将入监服刑的命运,扁家身边总是围绕着不同的声音。

  12月24日上午,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北上探视父亲,并与刚当选市议员的扁系联盟成员,一同在台北监狱外面宣誓就职。陈致中称:“市议员来这个地方,向台湾人民宣誓就职,我爸爸感到非常高兴,非常安慰。”

  而早和扁家撕破脸的陈水扁堂弟陈天福对此则是既无奈又感慨。他旅居上海10年,最近刚回到台湾就碰上堂哥陈水扁入狱,他对媒体说:“我有跟我伯母打电话,她不断叹息案子判得太重。吴淑珍说她62岁活够了,我也觉得就此了结可以了,不要太浪费社会资源,不然既侮辱了台湾,也侮辱了陈家30年。”

  据了解,在陈水扁办理入监过程中,监狱人员照例问他经历以便日后安排适合工作,陈水扁回答“我当过总统”,“擅长治理”。对此,台湾资深评论人士刘俊耀调侃道,台北监狱当然不会让陈水扁“治理监狱”,他入狱后,只能是“被治理”。

  与此同时,据台湾“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黄世铭透露,陈水扁家藏放在瑞士的“海角七亿”,已经追回新台币6亿多元,现正依法保管中,还剩一笔49.3万美元的投资基金尚未汇回。除“海角七亿”外,特侦组另查出扁家存放在国泰世华银行保管室的7.4亿元中,有5.7亿元后来通过元大马家汇往瑞士威格林银行,因扁家不愿签署汇回台湾的文书,现由特侦组依司法互助请求瑞士检察总署冻结。

  回放

  陈水扁任职8年 祸害台湾之尊严

  因为贪污案等罪名,陈水扁成为台湾地区历史上首位因案入狱的前领导人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飞 法治周末记者 尹丽

  “圣诞快乐”这个词今年也许不适合用在陈水扁的身上。

  作为牵动两岸民心的扁家弊案男主角,陈水扁已于台北监狱正式服刑半月有余,并度过了他在那里的第一个圣诞节。但这还仅仅是他漫漫牢狱生活的开始,因为贪污案等罪名,陈水扁成为台湾地区历史上首位因案入狱的前领导人。

  扁家弊案的揭露源于2006年,吴淑珍因为介入太平洋SOGO经营权之争,受贿大量SOGO礼券,并折价转卖给身边官商夫人。由此“礼券风波”又牵涉出扁家以不实发票核销“公务费”,因当时陈水扁尚在任内,检方只对吴淑珍以贪污罪起诉。然而就在罢免、倒扁声浪中,吴淑珍开始海外资金大挪移,被国际洗钱组织盯上,2008年年初扁家在瑞士的2100万美元遭冻结曝光,弊案一发不可收拾。

  2008年5月,陈水扁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特侦组立即分案侦办机要费案,并将陈水扁列为被告。他也是台湾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领导人被检方列为侦字案被告的案例。当年12月,特侦组、缉要组因陈水扁家所涉机要费案、洗钱案、龙潭购地案、南港展览馆工程案四大弊案,台检方侦办终结,对陈水扁、吴淑珍等14名被告提起公诉。起诉书未对陈水扁家人具体求刑,但请求法院对陈水扁“依最严厉之刑量刑”;并认为吴淑珍恶行重大,要求“从重量刑”。随后,台北地方法院将陈水扁收押。

  2009年2月,连续17次请假的吴淑珍出庭应讯,承认“公务机要费”的案子有使用他人的发票进行报账核销,对伪造文书部分认罪,但不承认贪污部分。同年9月,陈水扁家四大案一审宣判,台北地方法院判陈水扁无期徒刑,罚金两亿新台币,褫夺公权终身,其他扁家人均不同程度获刑并处罚款。3个月后,特侦组侦结二次金改、洗钱等第三波扁案,以贪污、洗钱等罪,起诉陈水扁、吴淑珍等23人。陈水扁子女陈致中、黄瑞靓、陈幸妤以及部分企业高层均被起诉。

  2010年,扁家弊案结果逐渐明确。2月3日,陈水扁家庭成员被控伪证案在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吴淑珍被判1年6个月,减刑为9个月,陈致中、陈幸妤及丈夫赵建铭判刑6个月,减刑为3个月,陈敏熏被判刑8个月。

  5月5日陈水扁“机要费案”中,被以伪证罪起诉的“罗太太”和夫婿,被台北地方法院各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5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开庭审理陈水扁被控“二次金改”弊案,这是扁案爆发以来,扁家成员首次在法庭上大团圆,陈水扁和妻子吴淑珍坐在被告席上。

  6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对陈水扁家四大弊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处陈水扁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7亿元新台币;判处吴淑珍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亿元新台币。

  11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就陈水扁家族所涉及的龙潭购地弊案和买官案作出终审判决。陈水扁和妻子吴淑珍被判职务受贿罪,将分别服刑11年和8年。

  11月25日,因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针对二次金改案,将陈水扁在内等21名被告,作出无罪宣判,台湾检方特侦组在收到判决后,决定对该案提出上诉。

  12月2日,陈水扁从被羁押734天的台北土城看守所移监台北监狱,正式服刑。成为台湾地区首位因案入狱的前领导人。

  12月6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陈水扁因龙潭案和前101董事长陈敏熏案,分别被判处11年和8年,合并执行17年半,罚金1.54亿元新台币。

  12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对吴淑珍合并执行17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4亿元新台币。吴淑珍的合并刑期和罚金与此前台湾“高等法院”对陈水扁作出的裁定相同。

  至此,陈水扁沦为一个“贪污领导人”的结局已经盖棺定论,无论未来历史对陈水扁的评价如何,这段不堪的经历都将是他政治生涯中难以磨灭的印记。不管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职权是否被“宪法”列举,台湾社会都不容许任何一个领导人藉由权势坐收政治献金。在未来的十多年时间里,陪伴陈水扁的将不再是西装而是囚服。

  陈水扁运用手中的权势纵容夫人无节制的贪赃;利用台湾领导人的职位肆意地巧取豪夺;甚至直到入狱仍自辩无罪,他的发监服刑虽然走完了司法审判的程序,但在道德层面,他未对台湾社会作出交代。正如吕秀莲对陈水扁入狱一事所表示的,大家应哀矜勿喜,陈水扁任职8年,这不是陈水扁个人、家庭的不幸而是整个台湾的不幸。尤其是许多民众忽略了陈水扁4个案子中,有2案是无罪的,所以对司法定谳的论述,还有许多要检讨的地方。相信扁家弊案的判决会给台湾社会的执政人物敲响警钟,也将对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建设造成深远影响。

  点评

  马呈元 扁案成台湾制裁公职人员腐败之最

  陈水扁贪腐案是2010年引起台湾海峡两岸人民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案件

  陈水扁曾于2000年和2004年两度当选台湾地区最高领导人。

  陈水扁贪腐案作为2010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案例之一,其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院的判决体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所有刑法体系共同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立场及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陈水扁虽然曾经贵为台湾地区最高领导人,在任时享有司法豁免权,但卸任后即因其犯罪行为被列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并被起诉、审判和判刑,成为台湾司法历史上第一位在任期结束后沦为罪犯的前领导人,开创了一个可耻的先例。

  尽管人们对本案在程序和实体上不乏争议,但总的来看,对陈水扁的审判和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法院的判决阐明了公职人员应有的操守,揭露了陈水扁的犯罪行径。

  陈水扁曾经是法学院的优等生和知名律师,在台湾地区先后担任“立法委员”、地方行政首长和最高领导人,本应遵守法纪,忠于职守,但他却明知故犯,贪污受贿,犯下了严重罪行。

  法院在判决中说明了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具备的道德水准,并陈述了陈水扁知法犯法的严重罪行。

  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指出:被告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为民表率,殚精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于职守之初衷,将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竟使其沦为家族的零用金。

  被告身为“领导人”,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及“风行草偃,上行下效”的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职权,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

  被告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良知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且又知法犯法,以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法院的判决明确列举了陈水扁所犯的各项罪行,使人们更清楚地看到了其刑事罪犯的本来面目。

  第三,法院排除干扰审判案件,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司法机关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陈水扁利用其作为在任和卸任的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权力和影响力以及对法律程序的谙熟,竭力制造各种障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行使权力,以期逃避法律的制裁。

  陈水扁的这些做法,受到了法院的严厉谴责。

  台北“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被告明知己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企图合理化己之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之进行。被告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已然自知,仅侥幸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

  此外,在台湾政坛国民党和民进党“蓝绿”对立、南部地区和北部地区族群对立以及民众情绪“挺扁”与“反扁”对立的背景下,本案的审理无疑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

  但是,负责本案起诉和审理的检察官和法官克服各种障碍,独立行使起诉和审判权,使陈水扁、吴淑珍及同案其他显赫一时的犯罪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第四,法院通过对陈水扁等犯罪人的惩处,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在任何政治制度的设计中,法律都应该是民众可以诉诸的最后的救济手段,而只有司法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正当合法,法律判决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执行,法律的权威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如果检控和司法机关不是相互制约,而是相互协调,法律的权威自然也就无法得到确立和维护。

  在本案中,法院对陈水扁等被告人的审判程序合法,被告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保障,判决结果相对公正,所以,案件的处理为大多数民众所认同。这无疑会进一步提高民众的守法意识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陈水扁不仅因其“台独”的政治立场为中华民族所唾弃,而且因其贪腐的犯罪行径为台湾人民所不齿。

  陈水扁贪腐案是台湾司法机关审理的一件具有重要影响的制裁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案件。

  虽然大陆和台湾的法律制度不同,但双方都在各自的法律框架内致力于对各种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在立法方面,像台湾地区的刑法、《贪污治罪条例》和《洗钱防制法》一样,大陆的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中同样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等罪名,而且大陆已经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在实践方面,大陆司法机关一贯重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和制裁,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仅在2010年,就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等11名省部级官员被各地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总的来说,在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方面,两岸的立法和司法有许多值得相互学习和借鉴之处,亦有着相互合作的广阔前景。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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