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药品须提供全部明细成本
本报讯 (记者刘宝芝)针对近期一些新闻媒体反映少数药品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从即日起到今年底之前,省物价局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省原制定并公布的省管药品指导价格进行全面复核,本省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必须提供全部明细成本,各地对制定的医院制剂价格也要根据成本及市场购销价格变化及时调整。
全面复核药品指导价格
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经过近年来的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少数抗生素类、抗肿瘤类药物和新上市品种剂型及市场调节价药品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省物价局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调研,深入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调查,掌握各环节的实际价格和价差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的建议,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各药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应当如实向物价部门提供实际出厂价格、实际进货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药品企业须提供全部明细成本
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加价行为一直被人们所诟病。此次,物价部门将加强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的调查。凡省管药品价格的定调价,本省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必须提供全部明细成本,同时提供真实的出厂和流通环节价格资料,经省物价局审核后,作为定调价格的主要依据;外省企业生产的药品,原则上也必须提供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成本和价格资料。
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价格认证
对市场调节价药品,严格控制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对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价格认证。确需认证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并按“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之前已备案、公示或认证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撤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监管,应当依法监管其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哄抬价格、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
及时处理药价虚高举报
近期,药价虚高的反映和举报增多。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于群众反映价格虚高,实际出厂价、实际结算价与政府规定指导价差距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开展调查并报告省物价局。企业自主定价中的暴利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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