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26, 2011

权力没有“免责特区”

  问责及于党务官员,在权力系统自身,这是责任公平;对社会来说,这是消除了一个责任豁免的特区。

  北京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北京日报》称之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步”,并解读有八大亮点。

  将党委领导纳入问责范围,使问责从“行政问责制”到“党政问责制”,一直是社会话题。因为中国特殊的政治国情,执政党的各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对各种公共事务的决策所起的作用,不亚于甚至超过行政领导,问责时只问行政领导,未问党委领导,不仅责任担当失衡,而且难孚民望。

  2009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决定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适用范围、原则、适用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北京市印发“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其率先性在于是中办、国办2009年6月问责规定在地方上首次进入了操作层次。

  数年前,陕西“周老虎”事件中,陕西省林业厅孙承骞与朱巨龙被免去副厅长职务,后来人们发现,两人仍在厅领导行列,舆论殊为惊讶。有关方面解释,两人被免除行政职务,而仍属厅党组成员。党内职务未受问责影响,这是问责不彻底的表现。

  在很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地方行政领导因问责而辞职的情况已经不可谓少见,而党委领导未受公开问责,成为民间议论纷纷的问题。

  “问责轰隆隆,复职静悄悄”,也成为人们对问责制效果的一个疑问。

  问责本与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各属不同层次的责任追究,而实际上问责有可能成为免除其它责任追究的形式,出现问题“问责而止”可能使问责反而成为严重责任的免除途径。

  上述现象,已经在削弱问责制的公信力。

  北京印发问责办法,值得注意的不只是党委领导纳入问责范围,还包括规定了问责处理的有效时限,停职检查为3个月至半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一年内不得担任原职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社会热点问题可作问责线索,使公众议论可以成为启动问责程序的依据;设置问责调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避免久问无果,拖延化事;问责材料归入个人档案;重申问责与纪律处分、司法处理不能相互替代。

  客观地说,社会上相当部分的人对问责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认为问责是官员所有“问题”的追究程序,在问责中受到处理,也意味着官员将永不叙用。但实际上,问责制度的设计,是与纪律处分和司法追究各司其职的官员追究程序。问责制度主要体现官员所负的领导责任、决策责任,或说政治和道义责任,包括作为失当和不作为;纪律处分则用于处理官员的违反纪律和一般违法行为;司法追究用于处理官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因而,问责处理的结果,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纪律处分的结果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司法处理的结果是剥夺人身自由直至剥夺生命。

  强调问责与纪律处分、司法追究的区别,既是要避免对三者的无意混同,从而使问责制被不当夸大,寄予过重的期望;也是要避免对三者的有意混同,产生以问责代纪律处分、以问责调查处理而代替违纪违法调查处理。

  党务官员的纪律处分与司法追究,历来就有。但党务官员不受问责,使其政治与道义责任不受强制约束。长期以来,违法、违纪、违背政治和道义责任,从结果的严重性来说,是递减的,但从行为的普遍度来说,是递增的。违背政治和道义责任的行为比违纪行为多,违纪行为比违法行为多。官员行为不当,未必违法,也未必违纪,但无一不违反政治和道义责任。由此,可以看到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将党务官员纳入问责范围,明确党务官员须为政治和道义责任负责,符合权力体系的运行实际。在权力系统自身,这是责任公平;对社会来说,这是消除了一个责任豁免的特区。

  党务官员都纳入问责范围,有一个问题需要观察:党委领导干部可能因责任加大而更加倾向于决定各种事务,从而导致党政不分、大权独揽,使“一把手”更习惯于“出了问题我负责”,从而影响到权责划分。

  另外,谁来对党政官员实施问责,仍然有待突破。如何在问责中体现民众的作用,这是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

  □时事评论员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