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6, 2011

在参与中提高水平(见解)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相伴而生的是,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一些地方的矛盾甚至出现激化和对抗性的态势。

  矛盾的产生,与目前一些政策、制度的不健全、不到位有一定关系,但与目前公众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权责利的不对等也不无联系。

  目前,很大一部分公众在社会管理中,只是一个被动的“被管理者”的角色。由于没有主动成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较少,主要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主张个人权利。

  主张个人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权责的不对等,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成为了唯一诉求,这就会出现越界主张利益的状况。

  更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些人煽动群众情绪,来博取自己并不合理合法的利益。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甚至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从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参与管理,不仅赋予人民权利,也给予相应的责任,有利于避免不当牟取利益的个人或群体的行为。同时,加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还能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加强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在这方面,不少地方探索出了好办法。如:山东泰安通过建立“平安协会”,化解社会矛盾,自2010年以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7600多起,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苗头32起。

  我国长期实行的人民调解员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是行之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利益,优化社会管理的好措施。

  公众对社会管理的参与度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是相适应的。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经济相对发达、社会矛盾相对复杂的东部地区,公众对社会管理的参与水平要高于中西部地区。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公众社会管理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水平也将经历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这要靠公众更为积极的参与其中,提高协作化解矛盾的意识,学习和掌握社会管理的技能。

  公众参与有效程度的提高,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性保障。将社会管理的各项措施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将停留在文件水平的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给予相应的资金、资源的支持,从而为公众行使管理权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