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December 19, 2010

父母城里打工农村娃车祸身亡按“城里人”赔

  成都商报讯(刘德华 李佳 记者 曹晓乐)一名户口在农村的少年遭遇车祸身亡,原审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作出判决。中江县检察院以其父母在城镇打工应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标准”赔偿为由提起抗诉,近日德阳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判决赔偿受害人18万余元。

  去年4月23日下午,廖军、罗英之子廖建国(未成年人)在成南高速公路,与陈林驾驶的轿车相撞身亡。交警认定,死亡的少年负主要责任,车主陈林承担次要责任。6月22日廖、罗二人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9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以死者系农村居民为由,判决赔偿10万余元。死者的父母不服,提出申诉。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死亡少年无收入,但其父母均在城镇打工,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生活居住地和消费地也在城镇,因此损害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最终,德阳市中院改判赔偿18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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