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24, 2010

山东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档760元/月,适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所辖市(区)。

  第二档620元/月,适用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所辖县(市、区);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第三档500元/月,适用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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