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8, 2010

物业管理办法细则公布 业主收房需“预存”一年物业费

  本网快讯(记者马力)《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住建委今天发布了实施具体细则。细则确定,今后,在交付房屋前,开发商应向业主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业主入住前,应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如果发生了4种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情形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业主物业费标准及费用缴纳的相关约定将即时生效,开发商可以根据约定通过银行直接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前期物业费。

  不过,建设单位向业主收费前,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将收费起始时间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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