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26, 2010

分析称预防腐败机构执法依据不明

  中新网7月26日电 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载赵永伟的署名文章称,中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执法依据,致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了严重影响。基于此,文章建议,在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上加强预防腐败力量配备的同时,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其职责权限和执法依据,以保障有效预防腐败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文章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以来,做了大量开创性和探索性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但直到目前,除中央“三定”方案和中纪委的几个内部规定之外,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执法依据;同时,各地正在陆续设立的地方预防腐败机构也面临这一法律困境。因此,抓紧研究制定预防腐败机构的执法依据,对推进预防腐败事业的健康发展,既是一件大事,又是一件急事。

  文章指出,中国反腐败斗争有两大核心任务:一是坚决惩治,二是有效预防。在坚决惩治腐败方面,力量配备比较强,法制比较健全,成效比较明显。在有效预防腐败方面,中央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而实际预防腐败力量配备却比较薄弱,法制建设也比较滞后。因此,很有必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上加强预防腐败力量配备的同时,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其职责权限和执法依据,以保障有效预防腐败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预防腐败的力量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预防腐败工作在法律依据上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预防腐败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合力不强,严重影响了预防腐败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在预防腐败整体推进、系统治理的新形势下,既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预防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更需要从法律上依法明确预防腐败机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利于整合预防腐败工作资源和力量,增强其整体工作合力。

  文章称,依法履行职责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当前,依法行政已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行为准则。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以来,囿于没有开展工作的明确法律依据,其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了严重影响。比如,中央“三定”方案规定国家预防腐败局协调指导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这是预防腐败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预防腐败事业的基础工程。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中国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比较滞后,亟待加强,但国家预防腐败局在这方面开展工作却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

  同样,全国许多地方设立的预防腐败机构也面临着这一问题,甚至出现了预防腐败机构行使权力却于法无据的被动局面。预防腐败机构肩负神圣的预防腐败职责,理应带头依法履行职责,成为依法行政的践行者和示范者。因此,亟待健全预防腐败机构的执法依据,明确其法律地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以利于各级预防腐败机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文章强调,健全预防腐败机构执法依据已经受到各方广泛关注。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努力形成一套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并特别指出:要坚持权力行使依法。近年来,国内一些知名的廉政建设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积极倡导推动预防腐败工作法治化进程,并为预防腐败的法制建设纷纷建言献策。随着各地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实务界也普遍呼吁尽快完善预防腐败的相关法律制度。

  文章称,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以来,建立和召开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推进预防腐败试点,开展预防腐败专项治理,探索社会领域防治腐败,承办协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有关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各地各部门在预防腐败试点工作中也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预防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另外,据悉中央纪委法规室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已就预防腐败法作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形成了较好的立法条件。这些都为研究制定预防腐败机构的执法依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基于此,文章建议,国家预防腐败局应尽快启动立法准备工作,在进一步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代为草拟法律草案,对各级预防腐败机构的功能定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执法程序、队伍建设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报经相关立法机构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从而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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