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26, 2010

新疆全面提高城乡低保补助 惠及216万困难群众

      新华社乌鲁木齐7月26日电(记者阿依努尔)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将全面提高新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扩大城市低保对象覆盖范围,新标准执行起点为今年6月1日。新疆216万城乡困难群众将从中受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莫涓介绍,按照这一新标准,新疆现有的64.5万城市低保对象月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30元;现有129.9万农村低保对象月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低保补助资金提高后,新疆城乡低保对象月补助水平将分别达到185元和75元,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按照规定,新疆部分县市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扩大低保对象覆盖范围,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所有县市新确定的城市低保标准不得低于138元。扩大保障范围后,新疆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将增加21.6万人,城市低保对象占非农人口比例将由9.5%提高至12.7%,新疆216万城乡困难群众将从中受益。

      提高低保水平后,新疆各级财政每年将新增城乡低保资金8.68亿元。低保资金筹集原则仍按南疆三地州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地州市由自治区财政补助70%,地方承担30%实行。

      截至2009年底,新疆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56.5亿元。同时,各地对城市“三无人员”、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重点对象在原低保待遇的基础上,采取分类救助、临时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2007年至2009年,新疆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9.4亿元。同时,各地加大对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农牧区居民的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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