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全国“同命同价”
新《工伤保险条例》明起实施 我省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将翻番
国务院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起将正式实施。昨日,在省人社厅、昆明市人社局联合举办的政策宣传活动现场,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崔嵬介绍,新条例实施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大幅提高,有望达到34万余元,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另外,全省直接受惠的参保者将有望达600余万人。
因工死亡全国“同命同价”
旧规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至60个月发放
新规 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解读:以昆明为例,2006年,从嵩明县杨桥乡一普通农家走出来的舞蹈演员李媛媛,被同事强行拉入水中导致溺水而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索赔18.5万元,但法院判决赔偿金仅为3万余元。因为,当时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66元,而农村居民仅为2042元。
关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旧规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至60个月发放”。“现在新规是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上海的农民工,还是云南的农民工,补助金都是一样的。”崔嵬举例,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万元,那么新规实施后,一次性补助金就是34万元。而目前在我省,是按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最高的也就17万余元,即新规实施后我省工亡补助金将接近翻番。
工伤认定突出责任意识
旧规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新规
新规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解读:2004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工伤情形之中。但新规在这点上有了明显的修改,“比如说,如果你上下班途中驾车,违反交通规定出了事故,或者是酒后醉驾出事,只要是你负主要责任,就算受伤了也不能纳入工伤范围。”崔嵬解释,新规修订后,在扩大认定范围、惠及更多职工群体的同时,更突出责任意识。同样,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上,新规还将覆盖范围从以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六类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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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新增三项支出
旧规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支付。
新规 “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解读 :“以前,这三项费用都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农民工受到工伤后,由于文化素质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去用人单位讨要这三项费用时,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推托,要不着钱。新规实施后,这三项费用改由统筹基金支付,这对企业来说是减轻了经济负担;对参保人而言,也保障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崔嵬说,工伤保险目前无须个人缴纳,全部是由用人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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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标准明起提高三项
明日起,我省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将一并提高待遇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增幅最大的是一级工伤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有三类,分别是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具体待遇调整标准上,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5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正常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最低工资标准。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如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生活护理费上,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如果正常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仍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到统筹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在具体的资金来源上,省人社厅解释,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工伤职工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报记者 毛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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