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 2010

河北省严禁挤占挪用生态补偿金

  本报讯(记者吴艳荣)近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规定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办法规定,生态补偿金将用于三类项目建设: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需要打深水井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水污染物减排项目。

  为加快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对向河流超标排放水体污染物的,将收缴其生态补偿金。

  办法规定,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收缴和分配。第一批于每年四五月份进行,收缴和分配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季度生态补偿金;第二批于每年十十一月份进行,收缴和分配当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生态补偿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生态补偿金收缴数额,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向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分配生态补偿金。下游为其他省份或海洋的,收缴的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集中管理,用于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定期对生态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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